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 職權範圍
組成及目的
1. 大唐西市絲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於2020年6月 26日議決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
2. 注意到本公司將以短期及流動股票之形式投資其剩餘資金、未指定用於特定目 的之資金,或指定用於特定目的但並無即時規定其應用方式之資金(統稱為「本公司資金」)以保留本公司資金的價值及╱或實現資本增值,方法為於多元化投資產品組合(包括上市或非上市證券)或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之該等其他投資,投資本公司資金。
3.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目的乃行使董事會轉授之權力,處理與本公司投資方面有關之任何事宜或事務。投資決策委員會亦將不時檢討投資表現,並就如何使用本公司資金提升本集團之投資回報、保留本公司資金之價值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成員
4.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且由本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的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5.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不時委任。
6.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額外成員加入投資決策委員會。
會議
7. 投資決策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以考慮本公司之財務狀況、投資策略及財政狀況。如投資決策委員會或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額外會議。
8. 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會議應發出至少七天通知,除非成員一致豁免該通知期。不論所作出的通知期,成員出席會議將被視為成員豁免所需的通知期。至於召開其他所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
9.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會議法定人數為任何兩名成員。
10. 會議可以親身出席、採用電話或視像會議形式舉行。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可親身或透過電話會議或類似通訊設備(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能夠透過該設備聆聽對方)出席會議。在所有成員皆同意的情況下,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書面決議方式通過決議。
11. 任何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案,須經由出席會議過半數之成員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2. 經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是有效的,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案已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上獲通過一樣。
出席會議
13. 投資決策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可邀請其他本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14.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秘書應由本公司秘書或其代表或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委派的其他人士擔任。
15. 僅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成員方有權於會議上投票。
匯報
16.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所有行為、重大決策及議事程序應向董事會下一次預定會議匯報
17. 如出現任何嚴重問題,投資決策委員會應立即敦請董事會垂注。
18.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予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終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19.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案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之秘書備存,並供任何投資決策委員會或董事會成員查閱。
權限
20. 投資決策委員會乃經董事會授權,以行使本職權範圍內下列權限,包括但不限於:
(a) 從本公司獲取足夠資源以履行投資決策委員會之職責;
(b) 不時審閱本公司賬目;
(c) 監督及規管本公司之投資決策、戰略及項目相關事宜;
(d) 監督本公司之投資計劃;
(e) 考慮並向董事會提出任何類型之集資工具,如投資決策委員會可能認為合適之私人配售、供股或授予選定個人之購股權;
(f) 考慮並建議董事會就本公司之投資活動採取任何適當及必要的措施,如委任律師、外部財務顧問及任何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g) 考慮並建議董事會從聲譽、過往表現及投資決策委員會可能認為合適之該等其他質量屬良好之外部專家、基金經理或投資銀行獲取意見或委聘該等外部專家、基金經理或投資銀行;
(h) 不時檢討本公司投資項目之潛在成本及回報;
(i) 在其認為有必要履行其職責時向本公司以及其董事及僱員尋求該等資料(全體僱員均獲指示與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任何該等請求配合);
(j) 以充分理由及在其認為有必要之情況下要求董事會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堅持或終止公司訴訟、商業交易、併購;
(k) 如有需要,調查本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
(l) 每年檢討本職權範圍及其履行職責之有效性,並向董事會提出其認為必要之任何變更之推薦建議;及
(m) 邀請投資決策委員會認為合適之該等人士出席其會議。
職責
21. 投資決策委員會之職責為(其中包括):
(a) 始終真誠以適當技巧及審慎勤勉行事;
(b) 始終按照本職權範圍運作;
(c) 評估本公司任何重大投資項目或融資安排之可行性及條款;
(d) 評估本公司投資項目之可行性,預測及損益計算;
(e) 分析、考慮及釐定任何建議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之利益;
(f) 考慮本公司與外部業務及╱或各方之間之所有關係、發展及新投資機會;
(g) 監督本公司之信用評級及流動性風險管理;
(h) 不時審查本公司之投資資金及融資策略;
(i) 討論本公司在投資風險方面之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及
投資產品風險;
(j) 不時檢討及評估本公司之流動資金及資金安排;
(k) 監控可能對本公司財政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之重大交易及╱或投資計劃;
(l) 考慮並建議董事會不時實施與財政及投資領域有關之適當政策(以及任何修訂(倘適用));
(m) 不時審閱、評估及批准與本公司投資或財政狀況有關之任何報告;
(n) 履行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之其他職責;
(o) 確保所有與本公司投資有關之記錄妥為保存;及
(p) 在可識別任何具體改進領域或就此作出推薦建議時向本公司匯報。
董事會之權力
22. 在符合本公司公司細則之前提下,董事會可修訂、補充及撤銷職權範圍及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之任何決議案,惟修訂及撤銷職權範圍以及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案不應使投資決策委員會在該等職權範圍或決議案未經修訂或撤銷時本屬有效之任何先前行為及決議案失效。
提供職權範圍
23. 董事會必須批准及以書面提供有關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投資決策委員會應於本公司網站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公開其職權範圍,以解釋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及董事會授予其的權力。
註: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