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通訊政策
目的
本政策旨在確保本公司與本公司股東(「股東」)保持有效溝通及鼓勵他們的參與。董事會將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成效。
總體政策
董事會致力為股東及投資人士提供適時之本公司資料。本公司向股東及投資人士傳達資訊的渠道包括:本公司的財務報告(中期及年度報告)、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他可能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通告、通函、公告、新聞發佈、及所有呈交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聯交所」)的披露資料,以及登載於本公司網站的公司通訊及其他刊物。
本公司持續與股東保持對話,尤其是藉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他全體會議與股東溝通及鼓勵他們的參與。
政策及程序
1. 股東查詢
(a) 股東如對名下持股有任何問題,應向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提出。
(b) 股東及投資人士可隨時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開資料。
(c) 本公司須向股東及投資人士提供本公司的聯絡資料、電郵地址及查詢途徑,以便他們提出任何有關本公司的查詢。
2. 公司網站
(a) 本公司網站(www.dtxs.com)設有「投資者關係」欄目可供閱覽。本公司網站上登載的資料將定期更新。
(b) 本公司發送予聯交所的資料均會隨即登載於本公司網站。有關資料包括財務報表、業績公告、其他公告、通函、股東大會通告、相關的說明文件及投票表格等。
(c) 本公司刊發的所有企業通訊及刊物均會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3. 股東大會
(a) 股東宜參與股東大會,與董事及管理層就本公司業務交流意見,並行使其投票
權,如未克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並於會上投票。
(b) 股東大會應有適當安排,以鼓勵股東參與。
(c) 本公司應安排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於該會議舉行前至少足20 個營業日發送予股東,而其他股東大會通告則須在該會議舉行前至少足10 個營業日發送予股東。
(d) 在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應就每項實際獨立的事宜個別提出決議案(包括選任個別董事)。除非有關決議案之間相互依存及關連,合起來方成一項重大建議,否則本公司應避免「捆扎」決議案。若要「捆扎」決議案,本公司應在會議通告解釋原因及當中涉及的重大影響。
(e) 董事會主席、董事會轄下各委員會的主席或其代表、及外聘核數師均會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回答股東的提問。
4. 股東於股東大會提呈動議及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序
本公司將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以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起計15 個月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其他所有股東大會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a)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決議股東可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79 條,提出書面要求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決議。提出該書面要求的請求人士須為:
(i) 佔在該請求書提出的日期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中不少於二十分之一的股東;或
(ii) 不少於 100 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東。
該請求書必須:
(i) 列明有關決議案,連同一份不多於1,000 字的陳述書,內容有關該動議所提述的事宜或有關將在該股東大會上處理的事務;
(ii) 由全體請求人士簽署(簽署可載於一份或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內);
(iii) 送交本公司總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收啟。如屬須發出決議案通知的情況,該請求書須在該會議舉行前不少於6 個星期送達;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須在該會議舉行前不少於1 個星期送達;及
(iv) 連同合理及足夠款項,用以支付本公司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則要求而向所有股東發出決議案通知及傳閱請求人士提交的陳述書所作出的開支。
(b) 推薦人選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參選董事股東可根據本公司《新公司細則》第103 條,推薦行將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
東週年大會上參選董事。該股東必須將有關提名該名人士參選董事之通告書及該獲提名人士表明有意參選之通告書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前最少7 天送達本公司總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收啟。
(c)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可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74 條,提出書面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提出該書面要求的請求人士須為佔本公司已繳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
該請求書必須:
(i) 列明該股東特別大會的目的;
(ii) 由全體請求人士簽署(簽署可載於一份或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內);及
(iii) 送交本公司總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收啟。
若董事在該請求書送交日期起計 21 天內,未有進行正式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該等請求人士或佔全體請求人士一半以上總表決權的請求人士,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但如此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3 個月屆滿後舉行。
董事會將定期檢討本股東通訊政策,並於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修訂。
註: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