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职权范围
组成及目的
1. 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于2020年6月26日议决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2. 注意到本公司将以短期及流动股票之形式投资其剩余资金、未指定用于特定目的之资金,或指定用于特定目的但并无实时规定其应用方式之资金(统称为「本公司资金」)以保留本公司资金的价值及╱或实现资本增值,方法为于多元化投资产品组合(包括上市或非上市证券)或董事会可能不时厘定之该等其他投资,
投资本公司资金。
3.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目的乃行使董事会转授之权力,处理与本公司投资方面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亦将不时检讨投资表现,并就如何使用本公司资金提升本集团之投资回报、保留本公司资金之价值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成员
4.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且由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至少三名成员组成。
5.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不时委任。
6. 董事会可不时委任额外成员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7.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考虑本公司之财务状况、投资策略及财政状况。如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召开额外会议。
8.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发出至少七天通知,除非成员一致豁免该通知期。不论所作出的通知期,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成员豁免所需的通知期。至于召开其他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发出合理通知。
9.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10.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采用电话或视像会议形式举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亲身或透过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能够透过该设备聆听对方)出席会议。在所有成员皆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决议。
11. 任何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案,须经由出席会议过半数之成员通过。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2. 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是有效的,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案已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获通过一样。
出席会议
13. 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可邀请其他本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14.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秘书应由本公司秘书或其代表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委派的其他人士担任。
15. 仅投资决策委员会之成员方有权于会议上投票。
汇报
16.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所有行为、重大决策及议事程序应向董事会下一次预定会议汇报。
17. 如出现任何严重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立即敦请董事会垂注。
18.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予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终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19.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秘书备存,并供任何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查阅。
权限
20. 投资决策委员会乃经董事会授权,以行使本职权范围内下列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a) 从本公司获取足够资源以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之职责;
(b) 不时审阅本公司账目;
(c) 监督及规管本公司之投资决策、战略及项目相关事宜;
(d) 监督本公司之投资计划;
(e) 考虑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类型之集资工具,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能认为合适之私人配售、供股或授予选定个人之购股权;
(f) 考虑并建议董事会就本公司之投资活动采取任何适当及必要的措施,如委任律师、外部财务顾问及任何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g) 考虑并建议董事会从声誉、过往表现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能认为合适之该等其他质量属良好之外部专家、基金经理或投资银行获取意见或委聘该等外部专家、基金经理或投资银行;
(h) 不时检讨本公司投资项目之潜在成本及回报;
(i) 在其认为有必要履行其职责时向本公司以及其董事及雇员寻求该等数据(全体雇员均获指示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该等请求配合);
(j) 以充分理由及在其认为有必要之情况下要求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坚持或终止公司诉讼、商业交易、并购;
(k) 如有需要,调查本职权范围内之任何活动;
(l) 每年检讨本职权范围及其履行职责之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必要之任何变更之推荐建议;及
(m) 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合适之该等人士出席其会议。
职责
21.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职责为(其中包括):
(a) 始终真诚以适当技巧及审慎勤勉行事;
(b) 始终按照本职权范围运作;
(c) 评估本公司任何重大投资项目或融资安排之可行性及条款;
(d) 评估本公司投资项目之可行性,预测及损益计算;
(e) 分析、考虑及厘定任何建议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利益;
(f) 考虑本公司与外部业务及╱或各方之间之所有关系、发展及新投资机会;
(g) 监督本公司之信用评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h) 不时审查本公司之投资资金及融资策略;
(i) 讨论本公司在投资风险方面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及投资产品风险;
(j) 不时检讨及评估本公司之流动资金及资金安排;
(k) 监控可能对本公司财政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之重大交易及╱或投资计划;
(l) 考虑并建议董事会不时实施与财政及投资领域有关之适当政策(以及任何修订(倘适用));
(m) 不时审阅、评估及批准与本公司投资或财政状况有关之任何报告;
(n) 履行董事会可能不时厘定之其他职责;
(o) 确保所有与本公司投资有关之记录妥为保存;及
(p) 在可识别任何具体改进领域或就此作出推荐建议时向本公司汇报。
董事会之权力
22. 在符合本公司公司细则之前提下,董事会可修订、补充及撤销职权范围及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任何决议案,惟修订及撤销职权范围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决议案不应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该等职权范围或决议案未经修订或撤销时本属有效之任何先前行为及决议案失效。
提供职权范围
23. 董事会必须批准及以书面提供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投资决策委员会应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以解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及董事会授予其的权力。
注:中文译本仅供参考,若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