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通讯政策

目的

本政策旨在确保本公司与本公司股东(「股东」)保持有效沟通及鼓励他们的參与。董事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总体政策

董事会致力为股东及投资人士提供适时之本公司资料。本公司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资讯的渠道包括: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及年度报告)、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告、通函、公告、新闻发布、及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的披露资料,以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的公司通讯及其他刊物。

本公司持续与股东保持对话,尤其是借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他全体会议与股东沟通及鼓励他们的參与。

政策及程序

1.股东查询

(a)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b)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c)本公司须向股东及投资人士提供本公司的联络资料、电邮地址及查​​询途径,以便他们提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查询。

2.公司网站

(a)本公司网站(www.dtxs.com)设有「投资者关系」栏目可供阅览。本公司网站上登载的资料将定期更新。

(b)本​​公司发送予联交所的资料均会随即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其他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告、相关的說明文件及投票表格等。

(c)本公司刊发的所有企业通讯及刊物均会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3.股东大会

(a)股东宜参与股东大会,与董事及管理层就本公司业务交流意見,并行使其投票

权,如未克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b)股东大会应有适当安排,以鼓励股东參与。

(c)本公司应安排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该会议举行前至少足20个营业日发送予股东,而其他股东大会通告则须在该会议举行前至少足10个营业日发送予股东。

(d)在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包括选任个别董事)。除非有关决议案之间相互依存及关连,合起來方成一项重大建议,否则本公司应避免「捆扎」决议案。若要「捆扎」决议案,本公司应在会议通告解释原因及当中涉及的重大影响。

(e)董事会主席、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的主席或其代表、及外聘核数师均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股东的提问。

4.股东于股东大会提呈动议及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本公司将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以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计15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大会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a)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决议股东可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79条,提出书面要求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决议。提出该书面要求的请求人士须为:

(i)占在该请求书提出的日期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中不少于二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ii) 不少于100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该请求书必须:

(i) 列明有关决议案,连同一份不多于1,000字的陈述书,内容有关该动议所提述的事宜或有关将在该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事务;

(ii)由全体请求人士签署(签署可载于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的文件内);

(iii)送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收启。如属须发出决议案通知的情况,该请求书须在该会议举行前不少于6个星期送达;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须在该会议举行前不少于1个星期送达;及

(iv) 连同合理及足够款项,用以支付本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及规则要求而向所有股东发出决议案通知及传阅请求人士提交的陈述书所作出的开支。

(b)推荐人选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股东可根据本公司《新公司细则》第103条,推荐行将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

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该股东必须将有关提名该名人士参选董事之通告书及该获提名人士表明有意参选之通告书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最少7天送达本公司总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收启。

(c)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可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74条,提出书面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提出该书面要求的请求人士须为占本公司已缴足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股东。

该请求书必须:

(i) 列明该股东特别大会的目的;

(ii)由全体请求人士签署(签署可载于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的文件内);及

(iii)送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收启。

若董事在该请求书送交日期起计21天内,未有进行正式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该等请求人士或占全体请求人士一半以上总表决权的请求人士,可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但如此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计3个月届满后举行。

董事会将定期检讨本股东通讯政策,并于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修订。

注:中文译本仅供參考,若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